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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通周天四分之一爲法四乘衡周爲實實如
法得里數不滿法者求歩數不盡者命分
臣鸞曰求第五衡法列倍第一衡間三萬
九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増第四
衡徑三十五萬七千里滿三百成里得第
五衡徑三十九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里二
百歩以三分乘徑得周一百一十九萬里
又以分母四乘周得四百七十六萬爲實
十八
通周天四分之一爲法四乘衡周爲實實如
法得里數不滿法者求歩數不盡者命分
臣鸞曰求第五衡法列倍第一衡間三萬
九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増第四
衡徑三十五萬七千里滿三百成里得第
五衡徑三十九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里二
百歩以三分乘徑得周一百一十九萬里
又以分母四乘周得四百七十六萬爲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