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391-劉徽-九章算術-3-2.djvu/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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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爲十二至者用三十五日也謂甲乙與發之率耳然則日化爲至當除日故以爲法

  以乙先發二日減七日減七日者言甲乙俱發今以發

  爲始發之端於本道里則餘分也餘以乘甲日數爲實

  長安去齊之率也五者後發相去之率也今問後發故舍七用五以乘甲五日爲二

  十五日言甲七至乙五至更相去用此二十五日也實如法得一日

  一日甲行五分至之一乙行七分至之一齊而同之甲定日行三十五分至之七乙

  定日行三十五分至之五是爲齊去長安三十五分甲日行七分乙日行五分也今

  乙先行發二日巳行十分餘相去二十五分故減乙二日餘令相乘爲二十五分

今有一人三日爲牡瓦三十八枚一人二日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