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444-魏徵-羣書治要-16-02.djvu/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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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召鄢將師而吿之。將師退,遂令攻卻氏且爇

之,爇,燒也。子惡聞之自殺。國人弗爇,令尹炮之,炮,

也。盡滅卻氏之族黨,殺陽令終與晉陳及其子

弟。皆卻氏黨。國言未,進胙者莫不謗令尹。進胙,國中祭祀

也。謗,詛也。沈尹戌言於子常曰:「夫左尹與中厩尹,莫

知其罪,而子殺之,以興謗讟,至於今不左尹,郤宛

也。中厩尹,陽令終。戌也惑之。仁者殺人以掩謗,猶弗爲

也。今吾子殺人以興謗,而弗圖,不亦異乎?夫無

極,楚之讒人也,民莫不知。去朝吳,在十五年。出蔡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