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447-魏徵-羣書治要-16-0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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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姦不塞,刑䌓而民

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

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淸原正本之論,刪

定律令,撰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

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

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爲三千章。詆欺文

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

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

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