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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451-魏徵-羣書治要-16-09.djvu/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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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於當今著爲正條則法差簡易元帝令曰自

元康已來事故荐臻法禁滋漫大理所上宜朝

堂會議蠲除詔書不可用者此孤所虛心者也

轉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經前聖愚謂宜復

古施行中宗詔曰可內外通共議之於是驃騎

將軍王導等議以肉刑之典由來尚矣肇自古

先以及三代聖哲明王所未曾改班固深論其

事以爲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輕重失當故

刑政不中也且原先王之造刑名也非以過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