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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458-魏徵-羣書治要-16-16.djv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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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淫逸盜竊百姓之所惡也我從而刑之殘之

刻剝之雖過乎當百姓不以爲暴者公也怨曠

饑寒亦百姓之所惡也遁而陷於法我從而寛

者之雖及于刑必加隱惻焉百姓不以我爲偏

者公也我之所重百姓之所憎也我之所輕百

姓之所憐也是故賞約而勸善刑省而禁姧由

此言之公之於法無不可也過輕亦可過重亦

可私之於法無可也過輕則縱姦過重則傷善

今之爲法者不平公私之分而辯輕重之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