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683-韓愈-朱文公校昌黎先生文集-8-7.djvu/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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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有司者也丁寜其義於經而深没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

法吏一断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將方作特周官曰凡

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

者子得復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

復讎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

姓之相殺者也殺下方无者字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

無罪言將復讎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以錢出嶺及違令以買

賣者皆坐死五嶺舊錢聽人載出如此則錢必輕矣三曰更

其文貴之使一當五而新舊兼用之凡鑄錢千其費亦千金

鑄一而得五是費錢千而得錢五千可立多也四曰扶其病

使法必立扶方作狀非是凡法始立必有病今使人各輸其士物以

爲租賦則州縣無見錢州縣無見錢而穀米布帛未重則用

不足而官吏之禄俸月减其舊三之一各置鑄錢使新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