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706-李翺-李文公集-2-2.djvu/3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之迁韶州刺史四十餘年刺史相循居于縣城州城與

公田三百頃皆為墟縣令丞尉雜處民屋公乃募

百姓能以力耕公田者假之牛犂粟種與食所收

其半與之不假牛犂者叁分與貳田乆不理屮根

腐地增肥又連遇宜嵗得粟比餘田畆盈若干凢

積粟三萬斛将復築室于州故城令百工之伎以

其藝来者與粟有差刺史臨視給與吏無所行其

私以故人皆便信應募者数千人陶人不知墁而

𡍼有餘圬人不板築而墻有餘築人不操斤斧而

工有餘陶者圬者築者工者各以其所能相易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