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819-范仲淹-范文正公集-10-09.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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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侵擾干預違者許掌管人申官理斷即掌

   管人有欺𡚁者聽諸位具實狀同申

   文正位

右三項以紹聖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義倉内族人不得占居會聚非出納勿開

 一因岀外住支月米者其歸在初五日以前取諸位

   保明詣實聽給當月米

 一義宅有踈漏惟聽居者自修完即拆移舎屋者禁

   之違者掌管人申官理㫁(⿱艹石)義宅地内自添修

   者聽之夲位實貧乏無力修完而屋舎踈漏實不可居者聽諸位同相視保明詣實申

   文正位量支銭完𥙷即不得乞添展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