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836-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16-09.djvu/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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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常借貸貧民以自饒而貧者常假貸富民以自存

雖苦樂不均然猶彼此相資以保其生也今縣官乃

自出息錢以春秋貸民民之冨者皆不願取貧者乃

欲得之提舉官欲以多散爲功故不問民之貧冨各

隨户等抑配與之冨者與債仍多貧者與債差少多

至十五緡少者不減千錢州縣官吏恐以逋欠爲負

必令貧冨相兼共爲保甲仍以冨者爲之魁首貧者

得錢隨手皆盡將来粟麦小有不登二稅且不能輸

况於息錢固不能償吏督之急則散而之四方冨者

不去則獨償數家所負力竭不逮則官必爲之𠋣閣

春債未畢秋債復来歴年寖深負債益重或值凶年

則流轉死亡幸而豐稔則州縣之吏併催積年所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