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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836-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16-09.djvu/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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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疑議三條使對衆解說通者置簿記録粗者不

問不者有罰毎月中兩次公試各試所習舉業委教

授考校定優劣等第具姓名出牓示訖亦置簿記録

其有過犯者小過則罰錢中過則降謂自内舎髙等降爲中等中等

降爲𥘉䓁𥘉等降爲外舎生外舎生無等可降者勒出學大過則斥出學亦置簿

記録毎遇春秋釋奠畢委教授選擇外舎生到學及

半年以上自前次釋奠以來說書多通公試多在優

姓名近上即爲優等過犯情輕數少即升入内舎爲𥘉等生

始聽於學中宿食又選擇𥘉等生升爲中等生中等

生升爲髙等生皆如外舎生之法其有二人巳上比

較難决者即特令說書及試所葉以决皆湏具狀申

夲州委知州通判更加審覆委得公當然後給牒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