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907-歐陽脩-歐陽文忠公文集-36-22.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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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一曰州郡置兵為備二曰選捕盗之官三曰明

賞罰之法四曰去冗官用良吏以撫疲民使不起為

盗此四者大臣𠩄忽以為常談者也然臣視今朝廷

於此四者未有一事合宜伏望聖慈嚴勑兩府大臣

問其捨此四事别有何術可為茍無他術則此四事

宜早施行臣𥨸聞州郡置兵冨弼已有條奏其餘三

事前後言事者論議甚多伏乞合聚群議擇其善者

而行其禦盗四事方今措置乖失極多容臣續具一

一作條奏取進止

   論乞主張范仲淹冨弼等行事劄子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