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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設鼓樂倡優或關撲賣酒牌子農民至有徒手而歸
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課暴增此臣所親見而爲流涕者
也二十年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雇妻女投水自縊者
不可勝數朝廷忍復行之歟臣謂四月二十六日指揮
以散及一半爲額與熈寜之法初無小異而今月二日
指揮猶許人户情願請領未免於設法網民使快一時
非理之用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二者皆非良法相去
無幾也今者巳行常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
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或云議者以
爲帑廪不足欲假此法以贍邊用臣不知此言虛實
果有之乃是小人之邪說不可不察昔漢宣帝世西羌
反議者欲使民入榖邊郡以免罪蕭望之以爲古者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