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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左右明公其得已乎干瀆威重俯伏待罪而已
上文侍中論强盜賞錢書
軾再拜軾備貟偏州民事甚簡但風俗武悍恃好强劫
加以比嵗荐饑椎剽之姦殆無虚日自軾至此明立購
賞随獲随給人用競勸盗亦歛迹凖法獲强盗一人至
死者給五十千流以下半之近有旨災傷之嵗皆降一
等既降一等則當復減半自流以下得十二千五百而
已凡獲一賊吿與捕者率常不下四五人不勝則為盗
所害幸而勝則凡為盗者舉讎之其難如此而使四五
人者分十二千五百以捐󠄂其軀命可乎 朝廷所以深
惡强盗者為其志不善張而不已可以馴致勝廣之資
也由此言之五十千豈足道哉夫災傷之嵗尤宜急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