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因時施宜無害於民而巳今差法行於祖宗顧法
行於先帝取其便於民者而用之此三代變法之比
也謹具條例如後
元祐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勅諸路衙前規䋲令逐
州當職官員體究利害委是難以招募處郎
以舊支顧食錢參酌量添入合銷重難分數
勾集衙衆參定優重之實申轉運司審察施
行訖保明申户部㸃檢
元祐三年六月三日勅應投名衙前並依舊與免
本户色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