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名替放鄉差人户了當如限滿尚有不足
去處即具的實事由申户部看詳施行
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勑諸州衙前投名不足去
處見役年滿鄉差衙前並行替放且依舊條
差役更不支錢如願投充長名及向去招募
到人其顧食支酬錢即全行支給却罷差𠑽
其投募長名之人並與免本户役錢二十貫
文如所納數少不係出納役錢之人即許計
會六色合納役錢之人依數免放
臣看詳元祐三年閏十二月以前所定衙前條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