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044-汪藻-浮溪集-8-6.djvu/13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新法連以書抵公有言及宗廟者公不敢隠而以聞上


曰逺方使者能然兹得人矣命中書記其名擢尚書司


封員外郎尋移金部上以承平久曹多諉吏吏緣爲姦


詔左右司取諸郎勤惰各一人殿最之于是司金號爲

冗劇公課居優進官一等力求補外得提㸃河北西路


刑獄眞定府判官劉曾錄人隂私爲不法至郡守監司

無敢按之公悉條具姦贓上之曾令其子白冤詔遣臺


臣就鞫無一不如公言者即抵曾罪一路聞之懔然或


望風投劾而去入爲尚書度支員外郎未㡬除司農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