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044-汪藻-浮溪集-8-6.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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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遂絶麴院亡麴數萬斤覺麴官與獄官通猥歸罪于

持衡者以爲私其贏于酒官因使之亡去公語曰持衡

者交私不過銖兩之贏耳能積而至數萬斤乎且負擔

者㡬何人豈無可會之數耶獄官不得對果麴官納磨

户金而授之虚劵麴材未嘗入也左右大驚倉部嘗請

于朝歲漕冬初不至者監司若州縣官皆坐之吏持符

請書公袖符見長貳曰今茲漕至者未半也吾符一下

坐者無慮數百人禋祀止數十日間士大夫當得恩數

者皆閣矣若稍引一兩月之期俟禮成而下則彼將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