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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066-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09.djv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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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匠林椿陳明等妄作沈三四等在州界内賣酒本

   州並從徒罪斷遣監納贓錢無可送納乞行根究

   臣遂送本州通判趙善伋根究施行據申喚到酒

   匠林椿脚子楊榮供本務以課利沽賣遲細本州

   日拘納錢三百二十貫文縁天氣亢旱禾稻失收

   細民闕食遂致發賣酒貨不行縁本州拘定額錢

   稍或違欠官吏得罪不免於在城造販私酒之家

   搜捉罰令納錢補趂課利本務探問有沈三四等

   家在禁界外逐人薄有家産當用工車戽田畒之

   時須有造下酒貨是林椿同專知陳明前去捉獲

   勒令逐人罰錢以助課利不納觧州作徒罪科斷

   追犯酒賞錢本州通判趙善伋㸃對委是於州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