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087-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30.djvu/11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並有父母之䘮𦵏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先重而後輕其

 虞也先重而後輕同𦵏同奠亦何害焉其所先後者其

 意爲如何也

此雖未詳其義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巳意輙增損也

 周制有大宗之禮乃有立適之義立適以爲後故父爲

 長子權其重者(⿱艹石)然今大宗之禮廢無立適之法而子

 各得以爲後則長子少子當爲不異庶子不得爲長子

 三年者不必然也父爲長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適庶論

 也

宗子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是亦愛禮存羊之意不

可妄有改易也如漢時宗子法巳廢然其詔令猶云賜民

當爲父後者爵一級是此禮意猶在也豈可謂宗法廢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