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087-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30.djvu/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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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它廟告新死者以將入此廟之意巳𥙊則主復于寢非

有二主之嫌也主復于寢見儀禮鄭氏注至三年之喪畢則有祫𥙊而

遷祖父之主以入它廟奉新死者之主以入祖廟此見周禮鄭注

及橫渠先生說則祔與遷自是兩事亦不必如殷之練而祔矣禮

法重事不容草草卒哭而祔不若且從温公之說庶幾寡

過耳

 卒哭

以百日爲卒哭是開元禮之𫞐制非正禮也

 孟獻子禫縣而不樂比御而不入孔子以獻子加於人

 一等矣今之居喪者當以獻子爲法不可定以二十七

 月爲拘

獻子之哀未忘故過於禮而孔子善之所論恐未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