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103-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46.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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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錢米陪備供輸椎剥肌髓至此爲甚

 一縣官或遇檢驗定奪打量體究等事下鄉多是過數

 将帶當直雖公吏軰亦用轎乗排備酒饌需索錢物

 動是取辦保正亦有本官喫食令保正供買及所經

 過都分雖無公事干渉例有過鄉錢過水錢其爲搔

 擾非止一端

 一訪聞縣道差募保正拘催二稅自承認之日便先期

 借絹借米硬令空作人戸姓名投納在官曽未旬月

 分限完較或三五日一次或五六日一次人吏鄉司

 皆有常例需索稍不如數雖所催分數已及却計較

 毫𨤲将多爲少未免箠楚一月之内盡是趂赴比較

 之日即不曽得在鄉催稅及至催納次第則又别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