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使司巳於六月十八日符長沙等一十二縣遵守施
行訖
一照應本州近於七月十七日準登寳位赦書内一項應
官司房廊白地賃錢並放至紹熈四年終巳出榜都市
曉示去訖今訪聞得街市有賃屋居民都有妄稱合從
赦書到日之後納起致有争競州司契勘前項赦書即
無放至紹熈五年正月以後房錢之文或有屋主自願
饒潤即從其便若屋主不願饒即其賃屋人自合遵
從大赦指揮印還不得妄有抵扇惑生事使司巳於
七月二十六日出榜都市曉示訖
一契勘本州州學之外復置嶽麓書院〈云云並同前委教授牒〉
一照對夲州所管上丁釋奠及𥙊祀社禝三獻官𥙊服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