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107-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50.djvu/15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户却不抄劄未欲便行追究合行約束

仰隅官保正照應本縣廵察官所行事理湏𬋩從實隨門

再行審實抄劄闕食人户若保正依前㓕裂不即同隅官

抄劄及将元冐濫人盖庇或在郷乞覔人户分文錢物仰

隅官具狀陳訴切待追究重作施行

有當来不應抄劄隱實有營運物業之家及上户自能贍

給地客見執使軍暦頭之人仰隅官保正追𭣣繳納若顔

情盖庇不即追納别致人户陳訴或𮗜察得知必定重作

行遣

有委是闕食人户隅官保正不爲抄劄或保正等乞覔搔

擾仰被擾人户不拘早晚赴本軍陳告切待重作行遣

有得過人户妄稱闕食陳乞給暦紊煩官司之人定當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