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蠧民誠甚然未易改也臣不暇論若夫鄊村保正長任催科
之責破家蕩産者徃徃而是獨柰何弗救乎且夫保正長催
科非役法也以保甲法亂役法而行之也臣請言役法與保
甲法之異
臣謹按熈寕四年八月十一日行免役以鄉村第一等
人戸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二第三等人户分為上
中下三等第四第五等人户分為上下二等𦒿長於第
一第二等户輪𠑽一年一替與免户下本年役錢一十
五貫文如本村上等人户數少即更於第三等内上
輪𠑽壮丁於第四第五等二丁以上輪𠑽半年一替並
不岀納役錢戸長於第四等召募有人丁物力者𠑽一
稅一替逐料夫盤纒錢五貫文此役法也
臣又按熈寕三年三月九日行保甲凡十家為一保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