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111-陳傅浪-止齋先生文集-8-4.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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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此恭惟本朝列聖繼作刑日益輕以為杵棒立文該載

未明則犯法者易䧟刑者衆於是重立兩條案嘉祐編敕賊

盗門其一云應持竹鎗竹杖磚石之𩔗為盗堪以害人者並

同持仗之法此謂苟持竹鎗竹杖磚石堪以害人之物而為

盗者即為持仗以明但持𠩄湏之物為盗不得稱仗矣其一

云将鎌檐刀斧之属於人園林陂野内偷割禾糓𬞞果盗斫

柴薪之𩔗元非積聚者并将篙楫盗取空船或持鞭杖偷趂

孳畜雖變主知覺但不曽施威力抵拒者依不持仗𥨸盗法

此謂苟持鎌檐刀斧𠩄湏之物而為盗即不為持仗以明必

是特持堪以害人之物為盗始得稱仗矣上件两條合為一

編載在敕文則有司承用可以參照不至牴牾至於元豐刪

修舊敕一時不深求嘉祐以前立法羙意輙将上件两條離

為兩門其一條在名例門云諸稱仗者持竹木磚石之𩔗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