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200-楊萬里-誠齋集-32-16.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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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理為輪房之次數身後之澤甲乙二孫既各

得其一則其餘澤復當㱕於我矣不知夫身前後

身之所奏皆君恩也豈有身前者不理為次數而

身後者乃理為次數乎豈有甲孫之得者三人而

乙孫之得者止一人乎此以法從人者二也又奏

孫之法有輪奏諸房已足尚有余數恩澤却依長

子房分奏補者此亦不均之説也且如甲房之孫

其數一乙房之孫其數五而祖之恩澤其數六必

也甲與乙各得其三斯均矣今也甲房之孫奏一

人焉乙房之孫奏一人焉其三則誰得之甲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