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200-楊萬里-誠齋集-32-16.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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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孫曰我當得之乙房之孫争之曰不有法乎法

之説不曰輪奏諸房已足然後及長房乎今我本

房孫之未官者尚四人焉奏未足也何得舍孫而

奏曾孫乎爭之不决訟之不己盖由不均之故也

此以法從人者三也又被䕃補人已命未受者聴

改授餘親未有期限之説也既而申嚴之曰未受

而身亡者方一年別奏此法善矣既而又申嚴之

曰持服人不應受命而寄納未服闋而身亡者方

許改奏其餘巧説縁故經隔年嵗等事不合改奏

此法益善矣而近時議者乃請曰如實有事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