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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218-陸遊-渭南文集-12-02.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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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乾道六年八月二日臣僚陳請妄訴冒

 役科反坐刑名仍引在法諸州縣公人曾因

 犯罪勒停謂於法不該收叙及未該收叙者放罷編配再行

 投募充役者許人告諸州縣収叙公人於令

 格有違者徒二年公人依法不該收敘而隱

 落過犯或改易姓名別行投募者准此將百

 姓陳彦通决脊杖十三竊詳反坐之法本

 謂如告人放火而實不曾放火吿人殺人而

 實不曾殺人誣謟善良情理重害故反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