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336-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48-48.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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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民間之謗盡歸知録非所以安全之也牒州吏宜

詳酌區處催科之責止合歸諸縣内知縣緩不及事

者選委一佐官以助之諸吏差下縣者並宜抽囘限

五日具已區處事宜申續據池州申到區處事再奉

判州官縣官皆朝廷之命吏也豈有知州官能催科

知縣官不能催科之理若謂吏𭣄為姦附郭知縣朝

夕在太守之前可以靣諭或因民詞判下追究諒籍

一二以儆其餘自然知畏却不必專委州官引惹詞

訴知録本當按奏以州郡之故僅帖問不可又歸咎

百姓之輕監司遂以為妄訴也牒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