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546-方孝孺-遜志齋集-12-02.djvu/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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哉頃者冨民受挫辱於官府或禠其衣而跽或庭拽

而詬罵其心大耻掩面而不敢見人里中弔者填其

戸殺羊爲酒而祓除之其人亦終身以爲病况犯有

名之律至於死地哉今人則俱不顧矣鞭一百扶而

岀於外掲其瘡以示人咲談而道之人亦不以爲怪

一百之刑曾不直舊時之詬罵刑愈多而人愈不知

耻則刑之不足化民亦明矣故欲民之重死而難犯

法莫如省無用之刑而以禮義教之夫牧者之於羊

操長鞭而逺麾之未嘗及其體則逐逐然行矣茍歩

歩而鞭之則必馳突散走而不可制故刑者非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