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574-王陽明-陽明先生集要-12-06.djvu/1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違抗推託不肯遵依約東臨期誤事罪將安歸乞


 照湖廣廵撫都御史秦金所奏該部題准事理各


 官之中敢有抗違失誤者許臣等卽以軍法從事


 庻幾警懼事可易集

  此疏卽無他妙議但簡當明切眞是經濟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