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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576-王陽明-陽明先生集要-12-08.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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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困益地方之災縱使錢糧果可立辨忍心害理


亦不能爲況旬月之間而欲追併了絕就使神輸鬼


運亦於事勢不能徒使歛怨殃民何益於事除本院


身爲巡撫不能爲 國爲民自行住俸待罪外仰布


政司行各府州縣以理勸化小民且諭以今日之舉


非關 朝廷失信實繇京儲缺乏司國計者勢不得


已興起其忠君親上之心勉令漸次刻期完納果克

濟事兩月之後亦未爲遲其各該官員本非其罪不


必住俸革去冠帶行令照舊盡心職業勿因事變之

難有灰愛民之志後有違慢之戮本院自當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