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576-王陽明-陽明先生集要-12-08.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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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兵遇上班之日不許因便赴該道府訴吿

   家鄉戸婚田土等項事情查出痛責四十

   各兵上街行走俱要懸帶小木牌一面上寫

   某哨官總下某人年甲籍貫辯别如有隱下

   兵打名色另着别樣衣冠暗入府縣挾騙官

   吏及來軍門并道門首打聽消息訪出枷號

   不恕

   各兵領到工食銀兩俱要樽節用度謹愼𭣣

   放如有奢侈用盡及被人偷盜縱來訴吿缺

   失俱不准理仍重加責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