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576-王陽明-陽明先生集要-12-08.djvu/6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申諭十家牌法


本院所行十家牌諭近來訪得各處官吏𩔖多視爲


虛文不肻着實奉行查考據法卽當究治尚恐未悉

本院立法之意故今特述所以再行申諭凡置十家


牌須先將各家門面小牌挨審的實如人丁若干必


查某丁爲某官吏或生員或當某差役習某技藝作


某生理或過某房出贅或有某殘疾及戸籍田糧等


項俱要逐一查審的實十家編排旣定照式造冊一


本畱縣以備查考及遇勾攝及差調等項按冊處分


更無躱閃脫漏一縣之事如視諸掌每十家各令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