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577-王陽明-陽明先生集要-12-09.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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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自治立岑猛之子一人始授以署州事吏目三

 年之後地方寧靖効有勤勞則授以判官六年之

 後地方寧靖効有勤勞則授以爲同知九年之後

 地方寧靖効有勤勞則授以爲知州使承岑氏之

 祀而隸之流官知府其制御之道則悉如臣等前

 之所議如此則 朝廷於討猛之罪記猛之勞追

 錄其先世之忠俯順其下民之望者兼得之矣昔

 文武之政罪人不孥興滅繼絕而天下之民歸心

 遠近蠻夷見 朝廷之所以處岑氏者若此莫不

 曰猛肆其惡而舉兵加誅法之正也明其非叛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