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604-歸有光-震川先生集-12-12.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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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重定里甲使十甲俱全如祖宗之制然亦當遵奉

諸司職掌粮長督併里長里長督併甲首甲首催督

人户不應頓去粮長之名也若此則所謂朝京勘合

可廢矣如朝京勘合不可廢得不近于欺罔乎前歲

已迫十月致忤分守道至遣他官來代其事當職恐

重害小民因連晝夜編定雖承里逓之文實用第三

年之粮長所以用第三年之粮長者以前官將一縣

大户堪當粮長者編定三年輪當此勞逸更休之法

也今審里逓卽前二年者已經役過而後一年者獨

得以規避彼亦有不能心服者矣今縣中姦頑不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