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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654-錢謙益-牧齋初學集-32-31.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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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武二年投北來降的人被別人殺了却將

 東勝侯貶上海南去不是因四川厮殺那裏

 肯取他回來以此招推之則所謂封侯後人

 有言其過者言其殺降之過也封侯而不與

 劵讁居海南亦如薛顯之例次年乃以征蜀

 召還令從征自效也顯於五年正月以征和

 林召還則興祖之召還又先於顯也興祖封

 侯之後以有過而奪券及其從征死事則盡

 復原封以授其子實錄獨書追贈又稍節約

 其誥文盡没三年封侯之實斯可謂脫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