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654-錢謙益-牧齋初學集-32-31.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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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旣伏誅又于三山聚兵謀逆反狀巳具爰書

 臚列而得免于 聖祖之𠛬僇有是理乎然

 則昇以二十六年伏法無可疑者襲封簿不

 記其所終蓋諱之也昇旣伏法又安置其子

 于雲南者茂旣無嗣不忍復誅昇之子此議

 功議親之法也若如鄭曉所記則昇於拒戰

 得釋之後 成祖遂釋而貰之乎抑亦旣釋

 而終不免乎若釋而貰其罪則昇旣得釋矣

 不應又放其子于臨安也若旣釋而仍不免

 則以怒昇之故放其子于臨安不應兩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