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745-方苞-方望溪先生全集-12-08.djvu/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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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之義藴深微法律變化者必於總批旁批揭岀乃

可使學者知所取法然題有定理理無二致其中指要

若已經前人闡發不可復易則仍舊承用以原評二字

別之

一前人流傳名篇閒有字句率易義理或未妥者向來

各家選本多有節刪互異之處今擇其尤當者從之其

未經諸選摘發而稍加改易者亦閒有之至於全文俱

佳語句偶訛難爲改易者必細摘出亦恐貽誤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