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746-方苞-方望溪先生全集-12-09.djvu/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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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劑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其次求

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惟極貧無依則械繫不


稍寬爲標準以警其餘或同繫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

輕者無罪者罹其毒積憂憤寢食違節及病又無醫藥

故往往至死余伏見

聖上好生之德同於往聖毎質獄辭必於死中求其生


而無辜者乃至此儻仁人君子爲

上昌言除死𠛬及發塞外重犯其輕繫及牽連未結正

者別置一所以羈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數計哉或曰

獄舊有室五名曰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儻舉舊典


可小補也杜君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