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771-全祖望-鮚埼亭集-32-05.djvu/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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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無所頗焉閩之丁口以明初戸籍爲據有遷居百


年而原籍丁糧未除者官吏關移甚苦公援國制令入

籍二十年以上者收之遷籍二十年以上者除之各縣


皆以爲便又盡淸屯產寺產鹽法則漳浦歲額六百餘

舊例食鹽與曬鹽者皆得供課不盡歸商也其後𣲖引

配賣悉歸於商於是添設四場十六館巡丁四出顆粒


盡征給價短額頒發亦愆期公請復舊例有徹商銷引

之議而大吏難之公曰法卽不可更不難行仁於法中


卽革去場差免認保杜包納寛餘鹽之禁漳浦農商積

𡚁皆爲之肅然一洗公恂恂文弱儒者氣體羸甚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