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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848-錢大昕-濳研堂文集-16-11.djv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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犇走以贖父罪奏入 天語嘉歎遂有寛釋之 詔而

未完之銀亦併豁免由是給諌公優游林下者又十年

公受 詔感泣誓以身許國而 上亦鑒公忠孝有大

用公之志矣公在學士時陳科舉學校六事在禮部練

習掌故夙夜匪懈在刑部執法平允尤爲 上所倚重

同僚或持異議公援引律例必如所擬乃已遇司屬嚬

笑不苟其以才能見者則薦引之不遺餘力衆莫不憚

其嚴而服其公也公殁之後部中讞獄偶不當 上輙

舉公名歎惜不置以是知公之盡心于職矣公立朝三

十年治事以勤奉 上以敬剛介自守不曲意徇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