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863-阮元-揅經室集-20-07.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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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不知滿貫也應以所知數坐減問徒大司冦詰以

乙所言無質証如獲甲言實告以逾貫奈何君言此

名例所謂通計前罪以充後數也乙卒減徒君又言

律文稱囚者在繫之名稱罪人者犯事在官之名今

或末到官名之罪人或藏匿罪人問擬縱囚非正名

之義湖廣有子護嫁母傷人至死獄

勅下法司議或以嫁母期服減于母則護嫁母不得

與母同科君以古者父在爲母亦期屈于所尊嫁母

服期因宗子主祭非謂情當殺也引宋王博文請封

嫁母又爲行服謂子無絶母禮又引唐八座議凡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