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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866-阮元-揅經室集-20-10.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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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捐置焦山之宋元鎭江二志爲相字第一二號以

誌緣起千百年後當與靈隱並存矣

  條例一送書入藏者寺僧轉給一收到字票

 一書不分部惟以次第分號收滿相字號𢊍再收此字號𢊍

 一印鈐書面曁書首葉每本皆然一每書或寫書腦或挂綿紙籤以便查檢

 一守藏僧二人照靈隱書藏例由鹽運司月給香燈銀十兩其送書來者或給以錢則積之以爲修

 書增𢊍之用不給勿索一書旣入藏不許復岀縱有繙閱之人照天一閣

 之例但在樓中毋出樓門烟鐙毋許近樓寺僧有鬻借霉亂者外人有攜𥨸塗損者皆究之

 一印内及簿内部字之上分經史子集塡注之疑者闕之

 一守藏僧如出缺由方丈秉公舉明靜謹細知文字之僧充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