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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983-呂祖謙-皇朝文鑑-40-14.djvu/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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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轉運及提舉常平廣惠倉司牒給靑苖錢須十

戸以上爲一保三等以下人爲甲頭每户支錢第

五等及客戸母得過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

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餘錢委本縣量

度増給三等巳上更有餘錢坊郭户有物業抵當

願請錢者五家爲一保依靑苖例支借諸縣不得

避出納之煩致諸人扇搖人户却稱不願請領如

不願請領即具結罪狀入馬遞申以憑 選官曉

諭如却願請本縣干繫人别作行遣事理稍重具

事申奏如夏秋収成物價稍貴願納錢者當議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