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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983-呂祖謙-皇朝文鑑-40-14.djvu/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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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之刑今納青苗與役錢巳是加賦有過限者亦依

二稅法科校則是一戸一歳之中常負六次科校民

不勝駭矣稍遇水旱則逋負官錢流移失業是巳著

見孰敢言者又内外置市易務盡籠天下商旅之貨

官自取利主以得利爲功錐刀必取小商細民遂無

所措手加以新制日下更攺無常州縣官吏茫然不

能詳記稍有違者坐以徒刑雖經赦降去官不得原

免監司督責以刻爲明此法之苛過於告緡故州縣

之間官吏惴惴然日苟一日皆以脫罪爲幸夫農

者國之根本也商者能爲國致財者也官吏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