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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984-呂祖謙-皇朝文鑑-40-15.djvu/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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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分數豈可偏於本路剩取一人以 言之雖

題逐路字號試官亦無所容其私也若朝廷尚以

爲有所嫌疑即乞令封彌將國子監開封府及十

八路臨時各定一字爲偏傍立號假若國子監盡

用乾字開封府盡用坤字京東路盡用离字京西

路盡用坎字偏傍其餘路分並依此例委知貢舉

官於逐號之中考校文理善惡各隨其所長短每

十人中取一人奏名不    六人以上五人

以下更不取人其親戚舉人别試者緣人數至少

更不分别立號只依舊條混同封彌分數取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