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985-呂祖謙-皇朝文鑑-40-16.djvu/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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愍在理甚明已傷不首於法無疑中材之吏皆能

立斷事已經審刑院大理寺刑部斷爲死罪而前

知登州許遵文過飾非妄爲巧說朝廷命兩制定

奪者再命兩府定奪者再勑出而復收者一收而

復出者一爭論縱横至今未定夫以田舎一婦人有

罪在於四海之廣萬機之衆其事之細何啻秋毫

之末朝廷欲斷其獄委一法吏足矣今乃紛紜至

此設更有可疑之事大於此者將何以決之夫執

條據例者有司之職也原情制義者君相之事也

分爭辯訟非禮不決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