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2001-呂祖謙-皇朝文鑑-40-32.djvu/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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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役一分所謂一分者名為麋錢十千可辦而

其實者皆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而多者至不可

勝計也科役之法雖始於上户然至於不足則

遞取其次最下至於家貲及二百千者於法皆

可科自近嵗以來凡所科者鮮有能大過二百千

者也夫為王民自甕盎釡甑以上計之而不能

滿二百千則何以為民今也及二百千則不免

焉民之窮困亦可知矣然而縣官之事嵗以二

千四百分為計所謂優輕而可以償其勞者不

能六百分而捕獲彊惡者願入焉擿發𧷢𡚁者